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32597J,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HQN84N,住所地江阴市五星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9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1675元、律师费25000元、担保费400元,合计547075元,承担违约金1082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222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阴市金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戈 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汉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