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32597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ABHNX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景区林场路1号。
主要负责人:***。
关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分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