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325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4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璟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