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5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9321387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32597J,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上诉人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