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菜园街广场写字楼10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薄丽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小井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温红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晓滨,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给付金额1362681.34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根据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的银行存款共计17495.56元,其中15594元已转为执行费,1901.5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345185.78元未履行。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共有人刘丽红与被执行人张晓滨名下位于解放南路265号1幢1单元26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0XXXX号),但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该房产,故本院暂不处置。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滨名下×××奥迪牌的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的车辆,但由于上述车辆均系档案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锁定。本院还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本院已查找。
由于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红亮、***、张晓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晓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太原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