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万执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太原市常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代炳善,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炳善,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6.5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3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额240000元,案件受理费327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35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