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91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欧美路东侧胜源阳光小区A2-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冬生,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冬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1)内029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冬生给付人工工资96840元、案件受理费111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冬生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1月15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营冬生所有的蒙BY××**号长城牌汽车,因未能找到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尚有97951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春生
审判员  刘丙辰
审判员  韩芳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