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525号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欧美路东侧胜源阳光小区A2-1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12170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胜威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沃土壕东壕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0MXLXM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胜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胜威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47146.4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