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执行人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环城西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6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被执行人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阅2015年至2017年该公司全部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因申请人未按时到场,现本院依法按自动撤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