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北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生,住保定市。
被告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公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冀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自然人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公司重大决策、选举管理者、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等,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但被告在总经理***的操控下,非法剥夺原告应享有的各项权利。2014年8月12日,原告又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查阅、复制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报告,查阅2007年至2014年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始终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查阅、复制2007年至2014年期间工司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会计账簿。
被告冀中公司辩称,我方并没有限制原告行使其知情权,被告也同意原告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冀中公司的股东。2014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冀中公司提出查阅、复制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会计账簿,被告冀中公司未向原告***提供,亦未允许原告***查阅。
庭审中,被告冀中公司表示现在同意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以上事实有公司章程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冀中公司的股东之一,被享有股东享有知情权,同时享有公司章程所列明的全部股东权利,被告冀中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原告***的合理权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2007年至2014年期间该公司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保定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