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

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1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住所地榆社县。
负责人:***,队长。
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与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法院直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