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

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1执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住所地榆社县。
负责人:***,队长。
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屯村公路工程队与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