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7民初288号
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绿宝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裕文,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万安县。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遂川县。
第三人:***,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万安县。
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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