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51号
申请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绿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08795583。
法定代表人:雷绍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梅岭镇店前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HK3DXM。
法定代表人:万强。
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
法定代表人:吴俊。
原告***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02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51号
申请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绿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08795583。
法定代表人:雷绍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梅岭镇店前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HK3DXM。
法定代表人:万强。
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
法定代表人:吴俊。
原告***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02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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