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宇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异7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绿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08795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HK3DXM。 法定代表人:万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万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光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强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2)赣0112执1450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光电公司称,亿达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万强,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60105210011814,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25号,法定代表人万强100%控股亿达公司,也为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2022)赣01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因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强为被执行人。 异议人光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亿达公司的企业信息、(2021)赣011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2022)赣01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书、(2022)赣0112执1450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光电公司与被执行人亿达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光电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赣01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二、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2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2,22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之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另查明,因被执行人亿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光电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10日作出(2022)赣0112执1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通过查询财产控制反馈,已冻结被执行人亿达公司7,488.11元。 再查明,被执行人亿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万强,认缴出资额1000万,投资比例10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异议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强作为被执行人亿达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其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亿达公司财产互相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异议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万强为(2022)赣0112执14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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