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世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祝某某与支某、陕西晟世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24民初字1591号
原告祝某某,村民。
被告支某,干部。
被告陕西晟世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长4堡望园小区041802室
被告王某乙,干部。
本院受理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支某、陕西晟世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按原告所列被告王某乙基本情况查找,并无此人,被告王某乙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