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2632号
原告:长春市恩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上东街区1栋3单元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远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20幢1单元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耿兴利,该公司经理。
长春市恩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远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恩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恩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