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民初3386号
原告:***,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远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耿兴利,经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远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