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48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华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钱蓉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勇,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旭,女,1995年9月3日生,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新兴商住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洲,系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的本诉,以及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的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四、反诉案件受理费251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 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