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官渡区安富建筑材料经营部、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319号
原告:***,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梅,系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安富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东聚建材城西区14幢10号。
经营者:田安富,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51-67号新兴商住综合楼16层A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洲,系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昆明监狱,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郊王大桥。
负责人:李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李潇(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安富建筑材料经营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安富建筑材料经营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监狱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安富建筑材料经营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监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艺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