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晋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号新兴商住综合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子建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笻王路以北自卫村旁。
法定代表人:孙肖。
上诉人云南晋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晋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合同为格式合同,限制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应属无效,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已明确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上诉人认为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工程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