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经营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正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营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642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3年8月14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14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对其予以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执行拘留决定。本院将案件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后,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