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02民初3957号
原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3629元,保全费2506元,共计6135元,由被告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3629元。
审判长提海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苏虹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芮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