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02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330084元。案件受理费6585元,原告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元,被告**负担616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长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执行***收取247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恢11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波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