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81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211号1座17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23256B
法定代表人:曹×,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义市柱濮镇上柱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0857150Y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晋11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328378.7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之利息损失,并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利息损失。承担本案受理费9097.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568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鸿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