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27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勤,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23256B。
原告***诉被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如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