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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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336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曾国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莹,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刘正刚,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钢筋电渣压力焊合同》中俄体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池钢筋电渣压力焊全部劳务费25000元全额共同给付
原告***、第三人刘正刚,此后,双方再无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山西坤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正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丽  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雅乐其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