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广信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5203号
原告:上饶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广信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上饶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广信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饶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撤回被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广信区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广信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