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初397号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金龙绿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龚翠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系公司法务),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华特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连。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
审 判 员  李秋云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嘉辉
书 记 员  杨 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