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521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廷财,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誉腾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保全费210元,由原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文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峻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