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佳池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华特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佳池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北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汇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元通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佳池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5000元。 1.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新佳池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新佳池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2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佳池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下,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29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