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安市金宇陶瓷原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416号
申请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安市金宇陶瓷原料加工厂。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经营者:***。
被申请人:***。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安市金宇陶瓷原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安市金宇陶瓷原料加工厂、***的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安市金宇陶瓷原料加工厂、***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之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