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24民初3107号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灵川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4元,减半收取计3917元,保全申请费2720元,均由原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