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24执恢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8069040E,住所地临朐县华特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8090596P,住所地临朐县沂山镇祝家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68414..35元本金及利息。
1.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庭说明情况。
2.2023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5.2023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24执恢2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