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3405号
原告:敦化市琦艺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西环城18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代华,系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营城镇石头口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局长
原告敦化市琦艺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被告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现已变更企业名称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中心,诉状中被告名称与实际不符。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敦化市琦艺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