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执4771号
申请执行人:*如飞,男,汉族,1982年02月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佳县。
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北省唐县。
申请执行人*如飞与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8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飞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如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