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63577

申请执行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121201室。

法定代表人:樊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19)京0106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四万四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并以四万四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六元,由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经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331日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设有开户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开户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工商登记地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4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