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470号
原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树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从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艳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