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异27号

异议人(被保全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撰宇,该公司员工。

保全申请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冀0609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名下的在中国银行的17×××51账户存款,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称:2021年5月24日,我公司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发现该专户(账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7×××51,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支行)被法院冻结,经核实案号为(2021)冀0609执保161号之一;因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存资金,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项资金的冻结。

异议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证实其异议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一、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周青身份证、白撰宇的身份证及《劳动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载明:“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我单位承建的大通区林巷村棚户区(朝阳东路2号安置区)(二期工程)(21#、22#、23#楼、26#、27#、28#楼、31#、32#、33#楼、35#、36#、38#楼、39#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按照市文件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已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经淮南市建管处一卡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进度款中25%的农民工工资汇入以下账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7×××51,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支行,特此证明,中治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部,2017年5月11日”,该《证明》加盖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建设领域实名制劳务用工一卡通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区二期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三、《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账号信息》,载明:单位名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寿阳支行,账号14×××93。

申请保全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提交证明系复印件,印章模糊,真实性存在瑕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明出具人是异议人自己,不具备证明效力;该证明出具于2017年5月11日,该账户的资金已不是当年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故法院冻结的17×××51账户不是农民工专用账户;异议人要求解除法院的冻结措施,以达到拖延债务的目的;异议人如意图解除法院的冻结措施,应当提供资金充足的其他银行账户,用以替换被冻结的账户,否则不能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冀0609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205086.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1)冀0609执保16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支行的账号17×××51存款1205086.53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虽是由异议人出具给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但加盖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和淮南市建设领域实名制劳务用工一卡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公章,能够证明其在中国银行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支行开立的账号17×××51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支行账号17×××51账户存款冻结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建春

审判员  刘国厅

审判员  任小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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