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4民初507号
原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