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账号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执行员 张 龙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