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26执530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个体。
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6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承揽合同款920000元,案件受理费7990元,执行费1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