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裕华区建设南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博大玻璃装饰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开发区诚信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博大玻璃装饰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63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敏清
审判员 裴镇洪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