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兴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23执2613号之一
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兴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魏绍娟、徐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车辆未被实际扣押;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