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5145号
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3.00元,减半收取计2111.50元,由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琦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