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2024号
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现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光军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