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3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6519.91元,执行到位312000元,其中提取执行费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1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处的装饰材料专用微波干燥设备(型号:BDMW-S-CH-22)一台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经两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根据你公司申请,上述财产已作价312000元交付给你公司折抵了部分债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在首执案件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豫A×××××车辆。经向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及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明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