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东营瑞源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809号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76×××90账户存款1119984.91元(实际控制315248.72元),在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462010100100885028账户存款1119984.91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明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张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