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民初495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3450218H。

法定代表人:吕双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03月0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03月09日,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03月09日起至2016年03月09日止,按借款额12%计息。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此款,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03月09日,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签订《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03月09日起至2016年03月09日,利息每年按照借款额的12%计息。同日,***向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交付现金60000元,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出具60000元收据1份。

另查明,借款出借后,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向***还本付息。

以上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与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按时足额向***还本付息。另外,双方约定按照年利

率12%支付借款利息未超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借款利息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要求广饶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03月0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崔悦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