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253926XG。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八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2857801F。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工业园;电话: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3059791G。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商好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镇××路以西的工业用地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0××7号)。查封期限3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尹梦飞